上海登尼特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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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公司转让变更对注册资金及股东董事的要求

    来源:上海登尼特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11-15 17:21:19 [举报]

    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程序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随着企业的发展的需要,或出现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的情况出现。一般来说,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主要有两种,种就是增加公司注册资金;第二种就是减少公司注册资金。在办理公司注册资金变更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

    什么是公司变更登记?有哪些常见变更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登记事项的发生变化需做出的变更手续。
    具体变更项目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人股东、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转让、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登记机关。

    公司要做股东变更,要出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由转让双方确认签字,其次再出一个股东会决议,又原董事中的三分之二同意;再然后还要去领会原来的公司章程一份,出一个新的章程,去代替;后就可以走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准备好公司的基本资料以及新董事的个人身份资料,就可以约号交材料就可以了。(工商,税务,银行等都要进行变更) 但是如果咱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实缴,而且转出方股东也有实缴部分,那么在做税务的股转的时候要交万分五的股转税。 还有关于公司其他变更的问题,比如公司变更地址,可以免费咨询鱼爪企业的顾问。

    公司变更流程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或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的机构出具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资)、、暂住证(指外省市)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重新提交报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自然人资或者法人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 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公司财产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资公司,是指国家单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十条 国有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购买权。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的条 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依法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实行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是股份公司改组。改组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和组织上的分立与合并。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具体表现在公司创建的宗旨、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向、产品类别与规格等项目的变化上。公司变更的内容包括公司地址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股权变更。变更名称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公章、财务章 (如有章也需);3.法人U盾;4.法人原件 (根据情况来定,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办理周期: 7-10 个工作日;办理费用: 1200 元 (含新章)。变更地址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也需);2、公章;3、U盾。办理周期: 7-10 个工作日;办理费用:500-800 元之间。
    备注: 涉及到一般纳税人的跨区域地址变更,要做迁出迁入,费用是 1200-1500 之间,报价另外,现在变更地址只要跨区域的都要提供房屋编码。变更股权需要一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公章;3.所有新老股东原件(不需要要现场);4.变更后股份分配比例;5.配合工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我们工商打印出来给客户签字)。办理周期:7-10个工作日(根据预约名额时间);办理费用:1000元。注:2017年7月开始,可做或不做公证,客户要是要做,也是可以的。变更法人:1.营业执照正副本;2.公章;3.新法人原件、新老法人U盾。办理周期:7工作日;办理费用:500-800元之间。变更经营范围:1.营业执照正本;2.公章;3.U盾。
    办理周期:7个工作日;办理费用:800-1000元之间。变更经营范围是不需要更换新的营业执照,只需要做备案即可。 当然,想要简单便捷的可以找我们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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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 上海登尼特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 手机 已认证
    个人未认证
    企业已认证
    微信已认证
    天眼查已核实
  • 2天
  • 登尼特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2004-11-01
  • 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代理记账,银行
  • 上海 上海周边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

联系方式

郑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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